研发税收抵免

第9条

1. 合格实体应依本决定提交研发税收抵免申请,并附具: a. 已取得委员会事先批准的证明; b. 由高级管理层签署、确认所提供资料准确性的声明; c.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编制的合格研发支出明细; d. 合格实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 部长决定可能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2. 研发税收抵免申请应作为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或补足税申报表(视情况而定)的组成部分提交,该期间或年度应为合格研发支出发生期间。 3. 在企业税或补足税申报截止日之后提交的申请不予认可,但税务机关在例外情况下批准受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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