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雇主与企业全体劳动者或其中一组发生争议且无法友好解决的,雇主或劳动者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规范和程序向部投诉。 2. 部长可对企业采取行政程序或措施,以防现有集体争议损害公共利益。 3. 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成立一个或多个“集体劳动争议委员会”,审理部无法友好解决的争议;决定应规定委员会组成、职责、工作制度、决定作出和执行机制及其他程序事项。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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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与企业全体劳动者或其中一组发生争议且无法友好解决的,雇主或劳动者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规范和程序向部投诉。 2. 部长可对企业采取行政程序或措施,以防现有集体争议损害公共利益。 3. 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成立一个或多个“集体劳动争议委员会”,审理部无法友好解决的争议;决定应规定委员会组成、职责、工作制度、决定作出和执行机制及其他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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