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司法部长与部长协商决定授权的部工作人员,在证明违反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时具有司法执法资格,有权进入有关企业、查明违法并制作必要报告。 2. 劳动监察程序由实施条例规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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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司法部长与部长协商决定授权的部工作人员,在证明违反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时具有司法执法资格,有权进入有关企业、查明违法并制作必要报告。 2. 劳动监察程序由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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