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44条

雇主对劳动者进行书面调查后,可在下列情形不经通知将其解雇;解雇决定应为书面、说明理由并由雇主或其代表交付:1. 证明冒用他人身份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2. 错误造成雇主重大物质损失,或故意损害雇主财产并承认,但雇主须自知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部;3. 违反与工作、劳动者或工作场所安全有关,且已书面张贴于显著位置并告知劳动者的企业内部指示;4. 未履行合同基本义务,经书面调查并两次警告重复将解雇后仍继续违反;5. 披露与工业或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秘密,造成雇主损失、机会丧失或劳动者个人获益;6. 工作时间醉酒或受麻醉品、精神药物影响,或在工作场所实施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7. 工作中对雇主、经理、上级或同事实施国家现行法律处罚的言语、身体或其他攻击;8. 无合法理由或雇主认可理由,非连续缺勤超过二十日或连续超过七日;9. 非法利用职务取得个人利益;10. 未遵守规定的规范和程序为另一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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