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下列情形可不经通知离开工作并保留服务终止权益:1. 雇主违反合同、本法令或实施决定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离职前十四个工作日通知部,且雇主经部通知仍未消除违法后果;2. 证明雇主或其法定代表在工作期间攻击劳动者,或对其实施暴力、骚扰,劳动者自能够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机关和部;3. 工作场所存在威胁劳动者安全或健康的严重危险,雇主知悉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严重危险的规范由实施条例规定;4. 除本法令第12条规定的必要情形外,雇主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指派其从事与合同约定根本不同的工作。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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