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18条

劳动者连续工作不得超过五小时而无一次或多次总计不少于一小时的休息。实行轮班制的企业,或依岗位性质(如现场工作)确定的某些岗位类别,其工作和休息时间应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分类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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