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17条

1.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每日最多八小时或每周最多四十八小时。 2. 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并与有关机关协调,依本法令实施条例所定劳动分类,增加或减少某些经济部门或劳动者类别的每日工时,并规定其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禁止工作的时段。 3. 劳动者往返住所与工作地点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本法令实施条例依其规范规定的某些劳动者类别除外。 4. 斋月期间的工作时间由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 5. 劳动者全日制工作的,未经其书面同意,原雇主或劳动者依本法令为其工作的其他雇主不得要求劳动者工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 6. 劳动者经雇主同意拟在国家境内或境外远程工作的,雇主可规定特定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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