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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97条
1. 不得就违反公共秩序的事实提出宣誓。 2. 宣誓与案件无关、对结果无影响或不可采纳的,法院应予禁止;当事人滥用宣誓的,法院也可禁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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