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98条

1. 原告不能举证并请求对方宣誓的,对方应宣誓;对方拒绝的,应其请求转由原告宣誓。原告拒绝转交的宣誓,驳回其诉。 2. 事实仅由被告知悉的,不得转交宣誓;被告拒绝的,判其败诉。 3. 案件终局判决前,原告可请求对方宣誓。 4. 对方同意宣誓后,提出或转交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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