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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96条
1. 宣誓者应说:“我以全能的真主起誓,将陈述全部真相,且只陈述真相。”经其请求,可依其宗教或信仰方式宣誓。 2. 宣誓采用法院批准的表述。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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