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求以证人证言证明的当事人,应书面或在庭审中口头说明拟证明的事实、证人人数及姓名。 2. 法院或监督法官视情允许一方以证人证言证明某事实的,对方有权以同一方式反驳。 3. 命令以证人证言证明的判决、决定主文,应列明每一待证事实及调查开始日期。 4.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依职权或应一方请求,传唤其认为为查明真相而有必要听取证言的任何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1. 请求以证人证言证明的当事人,应书面或在庭审中口头说明拟证明的事实、证人人数及姓名。 2. 法院或监督法官视情允许一方以证人证言证明某事实的,对方有权以同一方式反驳。 3. 命令以证人证言证明的判决、决定主文,应列明每一待证事实及调查开始日期。 4.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依职权或应一方请求,传唤其认为为查明真相而有必要听取证言的任何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