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人作证前,应先披露其与诉讼各方的任何关系及其在案件中的任何利益。 2. 证言用于避免本人损害或取得本人利益的,不予采纳;直系尊亲属为卑亲属、卑亲属为尊亲属、一方配偶为另一方,即使双方已分开,以及监护人、照管人为受监护、照管人所作证言,亦不予采纳。 3. 公职人员、雇员及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即使离职后,也不得就任职期间知悉且主管机关未许可公开的信息作证;主管机关可应法院或当事人请求许可其作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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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人作证前,应先披露其与诉讼各方的任何关系及其在案件中的任何利益。 2. 证言用于避免本人损害或取得本人利益的,不予采纳;直系尊亲属为卑亲属、卑亲属为尊亲属、一方配偶为另一方,即使双方已分开,以及监护人、照管人为受监护、照管人所作证言,亦不予采纳。 3. 公职人员、雇员及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即使离职后,也不得就任职期间知悉且主管机关未许可公开的信息作证;主管机关可应法院或当事人请求许可其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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