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67条

即使法律行为价值不超过50,000迪拉姆或等值金额,在下列情形也不得以证人证言证明: 1. 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有效或证明条件; 2. 所请求的是只能书面证明之权利的余额或一部分; 3. 与电子或纸质书面证据内容相反或超出其范围; 4. 当事人原请求金额超过50,000迪拉姆,后变更为不超过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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