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价值超过50,000迪拉姆或等值金额,或价值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应以书面方式证明。 2. 除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证人证言证明第1款所列法律行为的成立或消灭。 3. 债务价值以法律行为作出时为准,不将从属项目计入本金。 4. 诉讼包含源自多个依据的多项请求时,每项价值不超过50,000迪拉姆或等值金额的请求均可用证人证言证明,即使各请求总额超过该数额,或均源自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同类法律行为。 5. 证明部分履行,以原始债务价值为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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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价值超过50,000迪拉姆或等值金额,或价值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应以书面方式证明。 2. 除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证人证言证明第1款所列法律行为的成立或消灭。 3. 债务价值以法律行为作出时为准,不将从属项目计入本金。 4. 诉讼包含源自多个依据的多项请求时,每项价值不超过50,000迪拉姆或等值金额的请求均可用证人证言证明,即使各请求总额超过该数额,或均源自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同类法律行为。 5. 证明部分履行,以原始债务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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