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49条

1. 伪造主张被驳回,或主张者丧失证明权的,对其处3,000迪拉姆以上10,000迪拉姆以下罚金,但不影响利害关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2. 主张者在调查结束前撤回的,不处罚金,但法院证明其意在恶意损害对方或拖延案件裁判的除外。 3. 主张部分属实的,不处罚金。 4. 文书经确认伪造的,法院应将其连同相关笔录副本移送检察机关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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