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 DIFC 法院法

第16条

A. DIFC法院由下列机构组成: 1. 上诉法院; 2. 一审法院,包括在其内设立的专门法院;以及 3. 小额索赔法庭。 B. 上述DIFC法院的层级顺序依本条第(A)款所列;各法院依本法及《法院规则》规定的程序享有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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