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08条

累犯曾因盗窃、诈骗、背信、伪造、窝藏该等犯罪所得物品或其未遂,被判处两项各不少于一年的限制自由刑罚,或三项限制自由刑罚且其中一项不少于一年;在最后一项判决后又实施上述任一轻罪或其应受处罚的未遂的,法院可不适用前条,而判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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