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09条

一人曾因本法第355、464、466或468条所列犯罪,被判处两项各不少于一年的限制自由刑罚,或三项限制自由刑罚且其中一项不少于一年;之后又实施前条所列轻罪的,法院可依前条规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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