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92条

1. 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股东大会。经理或管理委员会应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股东大会应在会议通知所载时间和地点召开。 2. 持有公司资本至少10%份额的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提出请求时,经理或经理授权的人应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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