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93条

1. 除依本法令第96条因未达法定人数而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外,股东大会应依部长相关决定规定的规则和条件召集,并遵守: a. 至少在预定会议日期21日前发出通知; b. 按部长相关决定规定的通知方式发出; c. 以挂号信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规定的现代技术方式通知合伙人; d. 发出通知前向主管机关送达会议通知副本。 2. 会议通知应包括议程、第一次会议及未达法定人数时第二次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有权出席者的资料;其可通过特别书面授权委托非经理合伙人或第三人出席;其可讨论议程事项并向经理或管理委员会、审计师提问;以及各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要求。 3. 股东大会可通过现代远程呈现技术召开,合伙人可据此参与讨论并表决,但须遵守部长制定的规则。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