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应采用下列一种形式: a. 普通合伙公司; b. 有限合伙公司; c. 有限责任公司; d. 公众股份公司; e. 私人股份公司。 2. 未采用本条第1款所列任一形式的公司无效;以其名义订立合同的主体对该合同产生的义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3. 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每家公司,包括在自由区和金融自由区设立的公司,均具有阿联酋国籍。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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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应采用下列一种形式: a. 普通合伙公司; b. 有限合伙公司; c. 有限责任公司; d. 公众股份公司; e. 私人股份公司。 2. 未采用本条第1款所列任一形式的公司无效;以其名义订立合同的主体对该合同产生的义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3. 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每家公司,包括在自由区和金融自由区设立的公司,均具有阿联酋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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