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阁应根据部长的建议作出决定,成立由主管机关代表参加的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提出具有战略影响的活动,以及许可从事该等活动的公司所需遵守的条件。 2. 内阁应根据本条第1款所述委员会的建议,发布决定明确具有战略影响的活动以及许可从事该等活动之公司的条件。 3. 在不影响内阁依本条第2款享有权限的前提下,主管机关有权: a. 确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公司中阿联酋公民出资占资本或参与董事会的特定比例; b. 按照内阁依据本条第2款制定的条件批准公司设立申请并确定费用,但须遵守本法令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 4. 根据经济部、相关机构或主管机关(视情况而定)的请求,内阁可免除其活动受特别立法规范的公司遵守关于本国公民持股比例或参与公司管理的任何条件或规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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