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1条

1. 公司在开始营业前,应取得在阿联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批准和许可证。 2. 内阁应发布决定,确定在阿联酋境内设立并依伊斯兰教法规则经营的公司之内部教法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教法监督员的组成和资格,并明确该等委员会的运作规则。此类公司设立后、开始经营前,应取得内部教法监督委员会的批准。 3. 除规范相关活动的法律或其实施决定另有规定外,只有公众股份公司可以从事银行和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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