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2条

1. 公司应有不违反阿联酋公共秩序的商号,商号后应标明公司的法律形式。任何公司不得使用已在阿联酋登记的名称或足以造成混淆的近似名称办理登记。 2.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或同等决定,公司可将名称变更为经主管机关批准且注册官接受的其他名称。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权利、义务或由公司提起或针对公司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已提起的法律程序应以变更后的公司名称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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