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79条

1. 任何合伙人均可将其公司份额转让或质押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或质押应依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的条件,通过按本法令适当认证的正式文书办理;仅自记入主管机关商业登记之日起,方可对抗公司或第三人。 2. 除转让或质押违反组织章程大纲或本法令外,公司不得拒绝将其记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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