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可以实物出资换取份额。 2. 实物出资应由一名或多名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由出资人承担;否则评估无效。 3. 主管机关可审查并反对评估报告,且可视需要另行指定评估人员,费用由实物出资人承担。 4. 尽管有本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可约定实物出资的价值,但该评估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出资人应就组织章程大纲所载评估的准确性向第三人负责。实物出资被证明高估的,出资人应以现金向公司补足差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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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可以实物出资换取份额。 2. 实物出资应由一名或多名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由出资人承担;否则评估无效。 3. 主管机关可审查并反对评估报告,且可视需要另行指定评估人员,费用由实物出资人承担。 4. 尽管有本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可约定实物出资的价值,但该评估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出资人应就组织章程大纲所载评估的准确性向第三人负责。实物出资被证明高估的,出资人应以现金向公司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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