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77条

合伙人份额不可分割。份额由数人共同持有且未指定代表其面对公司行事之代表的,由组织章程大纲中姓名列于首位者代表。公司可给予份额所有人期限作出选择;期限届满后,公司可为所有人利益出售该份额,此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多名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另有约定外,待售份额按其各自资本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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