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76条

1. 公司应有足以实现其设立目的的资本,并划分为等值份额。内阁可根据部长与主管机关协调后的建议,发布决定规定公司最低资本。 2. 资本出资应为现金和(或)实物,并在设立时全额缴付。 3. 现金出资应存入在阿联酋运营的银行。经理提交公司已在主管机关登记的证明后,银行方可在经理任命合同规定的权限内向其支付该出资。 4. 尽管有本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份额可依价值、表决权、份额赎回、利润分配或清算优先权,或组织章程大纲确定的其他权利、特权或限制划分为不同类别。每一份额的类别、权利、特权及其限制均应记入商业登记。内阁应根据经济部与主管机关协调后提出的建议,确定份额类别、各类别条件及其管理规则和程序。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