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75条

1. 公司设立后任何时候合伙人人数超过本法令第71条规定上限的,经理应自人数增加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主管机关。 2. 除合伙人份额因继承或终局法院命令转移外,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调整其状况;主管机关可再延长三个月。否则公司视为终止,合伙人自人数增加之日起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经证明不知悉人数增加或曾对此提出反对的合伙人,不适用本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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