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74条

1. 公司应在总部保存专门的合伙人名册,载明: a. 每名合伙人的全名、国籍、出生日期和住所;合伙人为法人的,还应载明其总部地址; b. 影响份额的交易及其日期。 2. 公司经理负责该名册及其资料的准确性。合伙人和任何利益相关者均可查阅。 3. 公司应于每年一月向主管机关和注册官提供合伙人名册所载资料以及上一财政年度该等资料的全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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