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伙人拟有偿或无偿向非公司合伙人转让份额的,应通过公司经理将受让人或购买方及转让或出售条件通知其他合伙人。经理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告知合伙人。 2. 每名合伙人可自经理获知约定价格之日起30日内请求赎回本条第1款所述份额。对价格有争议的,应由主管机关应赎回申请人请求指定、且对相关份额具有技术和财务经验的一名或多名专家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 多名合伙人行使赎回权的,在遵守本法令第76条的前提下,待售份额按其各自资本出资比例分配。 4. 本条第2款期限届满而无合伙人行使赎回权的,相关合伙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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