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伙人就下列事项享有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权利: a. 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向公司出借资金并与公司交易; b. 在公司营业时间内随时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并取得副本或摘录; c. 取得关于公司活动的完整、准确信息及相关正式说明; d. 在不致公司遭受损害的前提下,由本人或通过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实施本款a项所述行为。 2. 为本条之目的,有限合伙人开展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不视为参与有限合伙公司管理,其不因此对公司向善意第三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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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合伙人就下列事项享有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权利: a. 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向公司出借资金并与公司交易; b. 在公司营业时间内随时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并取得副本或摘录; c. 取得关于公司活动的完整、准确信息及相关正式说明; d. 在不致公司遭受损害的前提下,由本人或通过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实施本款a项所述行为。 2. 为本条之目的,有限合伙人开展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不视为参与有限合伙公司管理,其不因此对公司向善意第三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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