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69条

1.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涉及第三人的管理活动,但可要求取得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副本,并可由本人或委托作为合伙人或非合伙人的代理人,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核实其内容,但不得因此损害公司。 2. 有限合伙人违反本条第1款禁止的,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行为产生的债务负责。 3. 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活动致第三人认为其为普通合伙人的,该有限合伙人可被要求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全部债务负责,并适用普通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4. 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明示或默示授权实施被禁止的管理活动的,普通合伙人应对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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