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58条

1. 普通合伙公司期限届满或设立目的实现后继续经营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 2.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修改或解散决议作出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公司仍持续经营的认识,继续与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交易的,该合伙人对第三人仍按组织章程大纲修改或解散决议前的状态承担责任。在至少两份当地日报(其中一份以阿拉伯语出版)刊登通知,即足以通知在公司解散前或章程大纲修改公告前曾与普通合伙公司交易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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