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0条

1.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从其债务人对公司资本的出资中受偿,但可从债务人的利润份额中受偿。公司解散时,债权人的权利及于债务人在公司清算中的份额。 2. 合伙人对公司的出资为股份的,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外,其债权人还可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出售该等股份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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