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自其在主管机关商业登记之日起,依本法令及其实施决定取得法人资格。 2. 在设立期间,公司在设立所必需的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依本法令完成的,公司受设立人在该期间为履行设立程序和要求所实施行为的约束。 3. 公司解散后进入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在清算所必需的范围内保留法人资格,并应在公司名称中以清晰文字加注“清算中”。 4. 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于控股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财务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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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自其在主管机关商业登记之日起,依本法令及其实施决定取得法人资格。 2. 在设立期间,公司在设立所必需的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依本法令完成的,公司受设立人在该期间为履行设立程序和要求所实施行为的约束。 3. 公司解散后进入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在清算所必需的范围内保留法人资格,并应在公司名称中以清晰文字加注“清算中”。 4. 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于控股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财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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