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伙人承诺向公司出资一定金额但未支付,或其出资由未获清偿的第三人债务构成的,该合伙人应就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向公司承担责任。 2. 实际向公司提供的金额或出资价值与合伙人登记册所载、依本法令本应提供的金额或其他出资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合伙人应就该差额向公司承担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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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人承诺向公司出资一定金额但未支付,或其出资由未获清偿的第三人债务构成的,该合伙人应就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向公司承担责任。 2. 实际向公司提供的金额或出资价值与合伙人登记册所载、依本法令本应提供的金额或其他出资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合伙人应就该差额向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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