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8条

1. 合伙人出资为转让给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除另有约定外,就权利转让、出资贬值或到期以及出资存在明显瑕疵或不足的担保责任,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2. 出资仅为资金使用权的,除另有约定外,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 3. 合伙人出资为第三人应付债务或其他无形权利的,只有该债务获得清偿后,合伙人对公司的责任方可解除;债务到期未获清偿并致公司遭受损害的,合伙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在遵守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法和工业产权保护法的前提下,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该劳务产生的全部收入归公司所有;但该收入源于专利权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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