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7条

1. 公司资本由现金出资、经评估作价的实物出资或其中任一种构成。 2. 除非该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出资不得为劳务;声誉或影响力不得作为合伙人出资。 3. 除公众股份公司外,经济部应与主管机关协调,确定实物出资评估及评估人员认可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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