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第三人均可通过一切证明方式证明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其任何修订的存在,并可对合伙人主张公司的存在或无效。 2. 应第三人请求宣告公司无效的,就该第三人而言,公司视为自始无效。以公司名义与该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主体,对组织章程大纲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在公司被宣告无效的一切情形下,清算公司及处理股东之间的相互权利适用组织章程大纲的条款。公司债务人不得为逃避对公司的债务而请求或援引公司无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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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第三人均可通过一切证明方式证明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其任何修订的存在,并可对合伙人主张公司的存在或无效。 2. 应第三人请求宣告公司无效的,就该第三人而言,公司视为自始无效。以公司名义与该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主体,对组织章程大纲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在公司被宣告无效的一切情形下,清算公司及处理股东之间的相互权利适用组织章程大纲的条款。公司债务人不得为逃避对公司的债务而请求或援引公司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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