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5条

1. 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其任何修订,经主管机关商业登记后方发生效力。 2. 组织章程大纲未按本条第1款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仅一项或数项依法应登记事项未登记的,仅该等未登记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 3. 公司登记资料发生任何修订或变化,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股本、合伙人人数或法律形式变化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主管机关和注册官。 4. 因组织章程大纲或其任何修订未在主管机关商业登记而致公司、合伙人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公司经理或董事(视情况而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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