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均应以阿拉伯语拟定并经主管机关认证,否则该章程大纲或修订无效。章程大纲除阿拉伯语外另以外语拟定的,在阿联酋以阿拉伯语文本为准并予适用。主管机关应依其规定以当面方式或电子签名完成认证;但主管机关决定规定的情形例外,由公证人办理认证。 2. 合伙人之间可以章程大纲或其修订未以书面拟定或未经认证所产生的无效相互抗辩,但不得以该无效对抗第三人。 3. 应合伙人请求作出宣告公司无效的判决时,无效仅自该判决成为终局判决之日起发生效力。 4.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或私人股份公司的股东可在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中列入: a. 在预先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时,允许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股东要求其余合伙人或股东向第三人出售其份额或股份的条款;或者赋予合伙人或股东以与购买方约定的相同条件加入另一方正在进行的出售交易的权利; b. 规范已故合伙人或股东之份额或股份处理机制的条款,包括赋予其他合伙人、股东或公司本身按与死者继承人约定的价格优先购买该等份额或股份的权利。发生争议时,主管法院应委托一名或多名对相关份额或股份具有技术和财务经验的专家评估其价值。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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