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9条

1. 可通过下列方式送达:a. 录音或录像通话、手机短信、智能应用、电子邮件、传真、其他技术手段,或双方约定的本法所列方式;b. 在任何地点亲自、住所、居所或向代理人送达。因被送达人原因未能送达或其拒收,视为本人送达。住所、居所无人时,交共同居住的配偶、亲属、姻亲或服务人员;其拒收、无适格收件人或住所关闭的,直接张贴于外门或发布于法院网站;c. 选定住所;d. 工作地点,无本人时交上级、管理人员或同事;个人身份案件须在工作地点向本人送达。 2. 送达员核实收件人身份,外观应已满十八岁,且本人或其代表与被送达人无明显利益冲突。以a项技术送达的,核实手段专属于被送达人;录音、录像通话应制作载明内容、时间、日期、接听人的记录,具有证明力并附案卷。 3. 无法依第1款送达的,提交案件管理办公室、主管法官或合议庭庭长,至少向一个相关机构查询后,在法院网站发布,或在境内广泛发行的阿拉伯语电子、纸质日报刊登;被送达人为外国人且必要时,亦在外文报纸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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