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54条

1. 被告本人或代理人在办公室、任何庭审、专家或仲裁员前出席,提交授权或答辩的,即使此后缺席,对其诉讼仍视为对席。 2. 在遵守第76条下,对方缺席的庭审中,原告不得提出新请求或修改原请求,但修改有利于被告且不影响其权利的除外。 3. 原告缺席时,被告不得请求判决对自己承担某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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