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被告均未出庭,案件可裁判的法院即裁判,否则注销。三十日内无人申请继续,或继续后双方仍不到庭的,诉讼视为不存在;办公室期限后提交主管法官决定。 2. 原告任何庭审缺席而被告出席的,法院可注销,但被告要求裁判除外。 3. 案件在办公室阶段的,由监督法官在第1款期限届满后立即决定注销及视为不存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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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被告均未出庭,案件可裁判的法院即裁判,否则注销。三十日内无人申请继续,或继续后双方仍不到庭的,诉讼视为不存在;办公室期限后提交主管法官决定。 2. 原告任何庭审缺席而被告出席的,法院可注销,但被告要求裁判除外。 3. 案件在办公室阶段的,由监督法官在第1款期限届满后立即决定注销及视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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