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官不适格或存在第116、117条回避事由的,应告知院长;事由成立的,院长可准许自行回避,并制作专门记录存法院。 2. 即使适格且无回避事由,法官因任何原因感到不宜审理的,可将自行回避提交院长决定。 3. 前述情形涉及院长的,提交代行其职务者。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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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不适格或存在第116、117条回避事由的,应告知院长;事由成立的,院长可准许自行回避,并制作专门记录存法院。 2. 即使适格且无回避事由,法官因任何原因感到不宜审理的,可将自行回避提交院长决定。 3. 前述情形涉及院长的,提交代行其职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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