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90条

1. 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十日内,破产法院可依职权或应受托人、任何债权人,或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提出的有理由请求,决定禁止债务人、董事会或经理管理资产和业务,交由受托人管理;除法院另有决定外,受托人拥有债务人、董事会和执行管理层全部权限。 2. 破产法院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均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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