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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91条
破产法院已任命临时受托人管理债务人业务和资产的,除法院另有决定外,临时受托人应自启动重组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停止管理并交还债务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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