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83条

1. 批准决定后至建议全部执行前,破产法院可在下列情形终止预防性和解:a. 债务人以启动条件已不再适用或无法依条件执行建议为由申请;b. 债务人或监管机关申请启动重组或破产程序。 2. 破产部门自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及监督人;破产法院最迟在申请后十日决定批准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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