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法院决定终止预防性和解的,可应债务人、监管机关或依本法有权申请的债权人请求,决定启动重组或破产程序。 2. 终止判决可包括查封债务人财产及其他保全措施。 3. 决定作出后十日内,破产部门终止程序并依本法第35条公告、通知、登记;法院可仅在破产登记簿和商业登记簿登记。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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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法院决定终止预防性和解的,可应债务人、监管机关或依本法有权申请的债权人请求,决定启动重组或破产程序。 2. 终止判决可包括查封债务人财产及其他保全措施。 3. 决定作出后十日内,破产部门终止程序并依本法第35条公告、通知、登记;法院可仅在破产登记簿和商业登记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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